中能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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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如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包括位于或接近的主要交通线)、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及建设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的基本情况,改、扩建项目的评估范围等。
项目用能情况,如项目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选择,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等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原项目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 年内有效。 *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建设单位应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向有相应权限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请重新审查。
工业节能评估报告主要评估内容有哪些?
工业节能评估报告主要评估的内容有:
1.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
2.能源供应及消费总体评估
(1)能源供应**情况评估
(2)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3.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1)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评估
(2)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节能评估
(3)项目用能工艺节能评估
(4)主要耗能设备节能评估
(5)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节能评估(方法同上)
(6)建筑本体节能状况评估
4.节能措施评估
(1)节能技术措施评估
(2)节能管理措施评估
(3)单项节能工程评估
(4)节能措施效果评估
(5)节能措施经济性评估
关于项目节能审查分级
1.报我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国家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设区市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省里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已明确由省、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发改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报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节能审查的项目: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不单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制定发布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进行节能审查。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新能源的利用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新能源通常指非常规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有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人们对各种太阳能利用方式进行了广泛的探索,逐步明确了发展方向,使太阳能初步得到一些利用,如:
①作为太阳能利用中的重要项目,太阳能热发电技术较为成熟,美国、以色列、澳大利亚等国投资兴建了一批试验性太阳能热发电站,以后可望实现太阳能热发电商业化。
②随着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发展,国外己建成不少光伏电站和“太阳屋顶”示范工程,将促进并网发电系统快速发展;
③全世界已有数万台光伏水泵在各地运行。
④太阳热水器技术比较成熟,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仍需进一步地完善太阳热水器的功能,并加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建设。
⑤被动式太阳能建筑因构造简单、造价低,已经得到较广泛应用,其设计技术已相对较为成熟,已有可供参考的设计手册。
⑥太阳能吸收式制冷技术出现较早,已应用在大型空调领域;太阳能吸附式制冷处于样机研制和实验研究阶段。
⑦太阳能干燥和太阳灶已得到一定的推广应用。
强化投资项目低碳减碳全过程
按照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评审查事项相对后置的设想,项目碳评报告书以及低碳发展主管部门对项目碳评报告的审查意见,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但应当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应作为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经碳评或未通过低碳发展主管部门碳评审查的投资项目,门或有关行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金融机构不得发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特别是,项目节能或减碳相关工程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和投入运行,未履行前期碳评审批手续,或相关节能或减碳工程设施未同步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运营。建立健全违反碳评制度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倒查制度,未履行碳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未达到节能或减碳相关要求的高耗能高碳排放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和主要经办人员的责任。